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首页 | 注册会员 | 好商通服务 | 帮助信息 | 广告服务  
供应信息
求购信息
专业市场
行业资讯
我的商务助手

商人 商情 商务
业界动态 分析预测 技术动态 价格行情 企业新闻 贸易信息 国际动态 政策信息
高级搜索 热门关键词
您当前位置: 机械在线首页 >> 商业资讯 >> 政策信息 >> 查看资讯信息 商机资讯订阅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时间:2008-5-9 共有 183人次浏览)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08-04-07
 【实施日期】2008-05-01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重点旧机电产品,以及(境内)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后再出区的重点旧机电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重点旧机电产品,再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重点旧机电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点旧机电产品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的健康或者安全、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污染环境的旧机电产品。对重点旧机电产品实行限制进口管理。

  第四条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负责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申请的审批工作,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进口许可证》(见附件1)的发证工作。

  第七条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应由最终用户提出申请。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应由具备从事翻新业务资质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向商务部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用途说明。

  (二)《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见附件2)。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制造年限证明材料。

  (五)申请进口单位提供设备状况说明。

  (六)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文件。

  第九条 从事翻新业务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国家规定有资质要求的,除提供第八条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供资质证明文件。

(源自:机电商会) >>特别推荐2008年机械行业研究报告 1 2 3 4 下一页

来源: 机电商会
 
我要评论】 【推荐给朋友】 【关闭窗口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机械在线证实,仅供您参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打印 打印该页

相关资讯  
最新资讯

最新供应
·供应保温水箱
·SRBA篮式直通过滤器
·供应上柴发电机,国产发电
·供应口香糖展示架(图)
·标准金属量器1升 BJL
·代理交流接触器附件-机械
·Oilstore Won
·供应55吨立式注塑机(图
·供应KLF2160-10
·供应气涨轴维修
最新求购
·求购 白碳黑¤
·求购 搓丝机(图)
·求购除尘收集器(图)
·求购气流分选机¤
·求购精细制粉机¤
·求购橡胶细碎机¤
·求购橡胶中碎机¤
·求购 轮胎破碎机(图)
·求购轮胎切圈机¤
·求购 废旧轮胎再生胶粉设



机械在线 版权所有 ©2005-2008 | 著作权与商标声明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隐私声明 | 客服电话:13774806604